財政部新聞快訊

2023.12.05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2-0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30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須符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的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3-12-0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如要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的稅額扣抵或退還,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退還已繳納或扣抵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規定,係考量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個人出售原已持有的自住房地,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的新房地,均可就其應納或已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內,予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先後以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1,300萬元,分別購入A房地及B房地,並於111年9月6日、112年2月9日辦妥所有權登記,嗣於112年4月2日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680萬元出售B房地,並於同年月2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該局核認甲君出售B房地時,仍持有原先111年9月6日取得的A房地(舊房地),屬「買新賣新」的房地交易型態,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須出售舊房地(A房地)的稅捐減免要件,否准其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核定應納稅額157.5萬元【(1,680萬-1,300萬-30萬)*45%=157.5萬】。

該局以甲君案例補充說明,如甲君先行出售A房地再重購B房地,且2處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間隔在2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房地及B房地都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者,甲君得於重購B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原出售A房地繳納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財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3-12-0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嗣經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應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給生存配偶。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又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因具有降低遺產稅的效果,為防杜生存配偶消極地不行使該項請求權或繼承人延遲不交付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繼承人如果未於前揭法定期限內給付,國稅局將於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免稅證明書次日起),至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填發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徵。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109年間死亡,繼承人乙於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定遺產稅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900萬元(限繳日期自111年3月10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乙君111年5月10日繳清遺產稅款並經該局於同年6月21日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得繼承人乙未於國稅局核發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111年6月21日起算至112年6月20日屆滿),足額交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予被繼承人甲的配偶,給付差額為135萬元,經國稅局於112年7月3日查獲,就該給付差額135萬元追繳應納遺產稅20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11年5月11日起算,至112年8月9日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加計利息2千餘元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乃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交付,亦可以繼承人取得遺產以外的自有財產交付清償,民眾申報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應注意於法定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給生存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審查,以免逾期遭補稅及加計利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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