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2-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據此,納稅義務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應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始符合起訴之法定程式或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轄內甲君於107至10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對外銷售勞務,逃漏營業稅,經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甲君收受復查決定書後,未依限提起訴願經確定在案,嗣逕向行政法院就復查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以甲君對復查決定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起訴不合法,又無從補正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不服,應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3-12-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即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且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者,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9款規定之營業利潤,且屬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倘扣繳義務人為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之稅款者,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之前,填具「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適用淨利率申請書(扣繳義務人專用)」,檢附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相關合約、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營業內容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扣繳義務人為申請主體,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按核定適用之淨利率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可大幅減輕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之租稅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提供管理諮詢服務,甲公司給付管理諮詢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A公司,且合約約定由甲公司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爰甲公司應按給付總額125萬元【=100萬元÷(1-扣繳率20%)】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25萬元(=125萬元×扣繳率20%),倘甲公司於給付A公司報酬前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按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其他管理顧問服務(行業代號7020-99),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21%計算所得額,則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5.25萬元(=125萬元×淨利率21%×扣繳率20%),將可減輕甲公司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使用,民眾可多加利用。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公告:
本所已與德光顧問(海外)有限公司無合作關係
公告:
本所已與德光顧問(海外)有限公司無合作關係
公告:
本所已與德光顧問(海外)有限公司無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