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聞快訊

2023.12.01

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 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3-12-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2年1月5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規定,適度放寬適用條件,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及診所),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取具非健保特約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私立醫院(診所)之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無法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維護就診病人因醫療性質之醫療行為可列報醫藥支出扣除額權益,財政部已放寬審核要點適用條件,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財政部核定後,納稅義務人取具該醫院(診所)之醫療收據,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並減少病患與醫院(診所)間糾紛。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審核要點修正重點為(1)縮短核實認定年度: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縮短為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2)放寬短漏報收入認定標準:由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0.5%,修正為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40萬元,修正為50萬元。

該局呼籲,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向無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就診之醫藥支出亦得列報扣除額之權益,財政部已放寬審核要點適用條件,請已符合條件之非健保私立醫療機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詩佳   電話:(04)23051111轉2219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營業稅申報有撇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1-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從事業外投資,於年度中收到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需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申報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應列入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收入來源,除投資國內公司所配發外,投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亦應列入,股利形式則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但不包括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所配發之股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之方法有2種,經綜整優缺點如下:
一、比例扣抵法: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此法的優點計算簡單,免稅銷售額較大採此法就會侵蝕到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對於免稅收入較少或帳載不完備之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
二、直接扣抵法: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採直接扣抵法〔以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對於帳載完備且免稅收入較大的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毋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即可適用,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10年取得股利收入1億1,259萬餘元,因以前年度均無股利收入,於111年1月10日申報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未依規定將股利收入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及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嗣該局查獲請該公司依前揭2種方式計算不得扣抵調整當期應納稅額,比例扣抵法為55萬餘元,直接扣抵法為16萬餘元,建議該公司選擇採直接扣抵法;除補徵營業稅額16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112年間取得的股利收入,依前揭規定,應於申報112年度11-12月期營業稅時,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車輛改裝成餐車,貨物稅規定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1-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動餐車創業,成本低、免店租及高機動性,成為小資族創業的首選,因此常有買入小貨車後再交由協力廠商改(加)裝車身或設備的情形,此種改加裝的行為,核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的「產製」行為,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惟1.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2.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得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但符合前揭得免辦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之廠商有下列情形 ,仍需逐件向所在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一、廠商在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設備,需按改(加)裝設備後的整車價格課徵貨物稅。
二、領牌日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上者,就需課徵貨物稅。如果是依法令強制規定後改裝、領牌後超過1年或改加裝價格低於1.5萬元,都不需加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2年1月3日購入小貨車作為行動餐車,於次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加裝設備廠改裝成行動餐車;乙加裝設備廠於112年7月1日改裝完成,改裝設備的完稅價格為20萬元,乙加裝設備廠應於車輛出廠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3萬元(20萬元*稅率15%)。

該局呼籲,汽車修理廠及加裝設備廠商自行檢視,如有應補徵貨物稅情事,發現未依規定報繳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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