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多筆共有土地,可否聲請法院共有物合併分割?合併分割之要件?
答:(一)1、協議合併分割:(1)使用分區及地目相同(2)相毗鄰土地(3)所有權人全體同意。
2、判決合併分割:(1)使用分區及地目相同(2)相毗鄰土地(3)所有權人相同(4)土地持分相同(5)公告現值相同(6)持分不同、公告現值不同,需提補償方案。
(二)合併之限制: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禁止處分之登記者不得合併。不同所有權人之合併,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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