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函發文日期:中華明國10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1000826479號
一、滅火器換藥:滅火器藥劑更新及填充後須套上「檢修環」,該檢修環分為黃、藍兩色用以辨識前、後換藥次序。
二、滅火器壓力:十年以上之滅火器,在換藥的同時必須做水壓測試。
三、滅火器貼紙:往後由滅火器換藥廠商提供規格化的滅火器貼紙。
四、噴頭:自動撒水設備等滅火設備之噴頭裝設施工,不得以AB膠等類似之黏著劑施作。
資料性質:法令解釋
摘 要:室內儲槽場所之通風設備及排出設備之設置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布機關:內政部公
發布日:101/04/24
文 號:內授消字第1010822387號函
法規類別:危險物品管理類
異動性質:制(訂)定
發文單位:危險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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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公告發布機關:內政部
公發布日:101/04/23
文 號:台內消字第1010821910號
公告法規類別:災害管理類
異動性質:制(訂)定
發文單位:災害管理組
檔案下載: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
有鑑於此,新修訂之消防法為強化防災軟體功能,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6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2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1次。
法規資料: 防火管理人專業機構設立及管理須知
消防安全設備含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及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等,包羅甚廣,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要能發揮作用,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我們稱此一制度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這也是大家常說的代檢制度,不過此一代檢制度,並非由政府出面委託消防設備師﹝士﹞,係由業主﹝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士﹞等專技人員負責檢修,但檢修結果則應由管理權人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消防法第7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考選部已規劃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事宜,在85年11月1日起辦理消防設備師﹝士﹞考試。內政部於 85年5月29日以台85內消字第8577212號令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據此管理消防設備師﹝士﹞。在消防設備師﹝士﹞未達定量人數之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
消防專技人員講習訓練專業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http://www.tftf.org.tw)
為使災害防救工作向下紮根,深耕災害防救能量於基層,內政部(消防署)接續推動「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執行期程自98年至102年,共計5年,分3梯次、每梯次3年實施,以編列補助經費方式,協助全國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化轄內鄉(鎮、市、區)公所之災害防救作業能力。
本計畫第1梯次桃園縣、新竹縣、雲林縣及嘉義市等4縣市自98年起執行至100年,第2梯次臺北市、新北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8縣市,自99年起執行至101年,第3梯次基隆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10縣市自100年起執行至102年;本計畫預定於執行期間完成檢視地區防救重點、強化防救運作機制、培育基層防救行動力等工作,並充實各縣市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設備,以健全3層級政府防救災體制與效能。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台內消字第1010820667號 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一、 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 訂定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3項。
三、「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10日內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電話:02-81959233
(四)傳真:02-89114268
(五)電子郵件:kevin61@nfa.gov.tw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wen8976@119fire.com.tw
桃園市八德區崁頂路362號
電話 : (03) 371-2705
傳真 : (03) 371-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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