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抵減


何謂「研發投資抵減」

政府為鼓勵企業勇於進行研究發展並持續推動產業創新,以維持國家各產業之經濟競爭優勢,

以法律明訂企業投資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提供租稅抵減之優惠,即所謂之「研發投資抵減」,

此項獎勵政策係屬功能性租稅優惠,大、中、小型各級企業及傳統產業均一體適用,

若商業、服務業之各種公司具有研發活動並符合研發投資抵減辦法所規範事項均可申請。

主管機關

研發活動審查機關

各中央目的事業機關
(註:例如網路零售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機關即為經濟部商業司,惟商業服務業之行業多元,申請企業若不確定各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機關,建議提出申請前以電話或函文洽詢)

核抵稅額認定機關

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各地國稅局)

申請期間

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公司為2月1日至5月31日)。

申請資格

公司或合夥事業

形式資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實質資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中小企業

形式資格:(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之事業。
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實質資格:(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審查期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曆年制公司為12月31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供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間二個月。

抵減稅額

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或中小企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1.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註:舉例公司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為1000萬元,則抵減上限最高為300萬元;研發支出為2000萬元,則該公司得選擇以支出金額之15%,即300萬元進行抵減;或以支出金額之10%,即200萬元分三年抵減。)

注意事項

1.務必於申請期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即不受理。
2.申請研發支出適用投抵專案認定者,應與申請研發活動審查意見併案提出。
3.必須為當年度之研發項目。
4.研發行為必須發生在台灣。
5.研發行為須具高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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